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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惠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洪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惠洪,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现住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荣誉市。2016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开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惠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惠洪及其辩护人陈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吴惠洪通过X某2、X某1(另作处理)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捏造“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支持的西部大开发项目,向民间筹集资金进行西部大开发,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广西梧州的建设,部分资金作为发展人员加入的奖金的事实,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组织规定凡出资规定数额的人民币即可加入该组织,每人又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按照“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级别由低至高分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参与者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交纳的款项为依据进行晋升,发展人员从其发展的下线人员中获得返利。被告人吴惠洪加入该组织后,通过其本人发展下线人员,以及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人员,至2012年止其已晋升至老总级别,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层级超过十级,下线人数超过七十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惠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X某3、X某2、X某1等34人的证言,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对量刑的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走上传销犯罪活动是由于本人法理知识淡薄所致,被告人身体情况比较差,已经多次出去做身体检查,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惠洪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吴惠洪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惠洪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惠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述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维新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甄柏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