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376号原告程某1,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潞,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程某1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2、抚养程某2、程名胜、程名强,被告承担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10月1日典礼同居生活。1995年4月10日生长女程小云,1997年3月6日生次女程金云,××××年××月××日生三女程某2,2004年7月10日生长子程名胜云,2007年6月26日生次子程名强。××××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程某1与被告朱某于1996年10月1日典礼同居生活。1995年4月10日生长女程小云,1997年3月6日生次女程金云,××××年××月××日生三女程某2,2004年7月10日生长子程名胜云,2007年6月26日生次子程名强。××××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证明、宋小凤调查笔录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应提供而未提供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1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