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金瑶、林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金瑶,林楷,曾伟彬,许永亮,蒋少杰,林子发,李晖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018号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男,该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平,男,该联社员工。被告:林金瑶,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楷,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曾伟彬,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许永亮,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蒋少杰,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子发,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李晖峰,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金瑶、林楷、曾伟彬、许永亮、蒋少杰、林子发、李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296元,减半收取计3148元,由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佳鸿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丁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