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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伟星与林燕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星,林燕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536号原告:陈伟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燕萍,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伟星与被告林燕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陈伟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伟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陈伟星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伟星负担。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圣龙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