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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与郑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郑运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840号原告: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066726939。地址:南召县云阳河东。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运成,男,生于1967年6月26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武审 判 员  丁恒众人民陪审员  刘金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