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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涛与邹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邹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邹小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邹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00.00元,至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邹小强户籍所在地的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卧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其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助查控被执行人邹小强并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