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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新存与王树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存,王树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866号原告:宋新存,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马力镇。委托代理人:宋文平,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马力镇。被告:王树杰,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大像山镇。原告宋新存与被告王树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宋新存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宋新存负担。审 判 长  王富玉审 判 员  包金平人民陪审员  景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