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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范晓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晓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5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晓刚,男,1997年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毕节市。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晓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86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晓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范晓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晓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晓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范晓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晓刚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8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