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周国超、姚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超,姚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超,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姚晓明,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国超与被执行人姚晓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国超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晓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助理审判员 潘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