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恢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齐、苏秀茹、苏建雄、马桂莲、苏伟、马婷婷、金海、银川盛鸿宇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昊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齐,苏秀茹,苏建雄,马桂莲,马婷婷,银川盛鸿宇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苏伟,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金海,宁夏昊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斌,系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学温,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总经理,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苏秀茹,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苏建雄,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总经理,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桂莲,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回族,员工,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婷婷,女,1990年6月6日出生,回族,员工,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银川盛鸿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马齐,系银川盛鸿宇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乌素图镇。法定代表人苏建雄,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伟,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大武口区农指。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农指。法定代表人苏伟,系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海,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昊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秀莲,系宁夏昊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齐、苏秀茹、苏建雄、马桂莲、苏伟、马婷婷、金海、银川盛鸿宇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昊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202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