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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高金堂与袁浩、焦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堂,袁浩,焦云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民初823号原告:高金堂,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浩,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焦云彩,女,汉族,1989年10月27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高金堂与被告袁浩、焦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浩、焦云彩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金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袁浩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3分,从2015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被告焦云彩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袁浩于2016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2分3厘,该借款由被告焦云彩进行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袁浩、焦云彩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被告袁浩向原告高金堂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2分3厘,被告焦云彩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袁浩、焦云彩没有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袁浩欠原告高金堂借款10000元,有被告袁浩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3厘超过了法定最高标准,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利息为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焦云彩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对保证期间、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均未作出约定,应认定被告焦云彩提供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法定。被告袁浩、焦云彩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浩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金堂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焦云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浩负担。未交纳费用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述中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人民陪审员  傅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