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雪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雪明,李和勇,唐磊,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雪明,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和勇,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唐磊,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松,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雪明、李和勇、唐磊、张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商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