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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位顺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顺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65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顺朝,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顺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助理检察员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顺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位顺朝窜至滑县王庄镇鲁庄营村中转悠,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当其行至一胡同底,发现大门口朝西的一户人家的大门未上锁、附近没有人、院内没有动静,位顺朝推开大门进入堂屋卧室内将一部OP0R9S手机和130元现金盗走。2017年4月17日15时许,滑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出警民警根据监控录像追踪至王庄镇车店村,将被告人位顺朝抓获,位顺朝将窃取的一部手机和130元现金交出。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和130元现金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位顺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位顺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3、证人闫某的证言;4、被告人位顺朝指认被盗现场、监控截图、被盗财物照片;5、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位顺朝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位顺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2677元,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位顺朝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抓获后能够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位顺朝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位顺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