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29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城燕阳•花溪地小区1号楼4112、1103、2091、1053、3052;2号楼3101、3102、2072、1051、4081、1053、2052、1043、5043、5091共15套房屋,后因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工程款100万元,申请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城燕阳花溪地小区2号楼4081、3101、5043号三套房屋解除查封。但剩余查封12套房屋无法执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