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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59号原告何某,女,199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蔡某,男,199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