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59号原告何某,女,199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蔡某,男,199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