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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1执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墨强、苏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墨强,苏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1执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墨强,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执行人:苏贝,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井陉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1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贝的住房公积金3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