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佳俊、徐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陈佳俊,男。被执行人:徐彦华,男。申请执行人陈佳俊与被执行人徐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确定:“被告徐彦华给付原告陈佳俊货款14500元,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徐彦华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陈佳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彦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彦华主动履行了应给付的14500元,权利人陈佳俊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17年7月25日领取了案件标的款14500元。本院认为,权利人陈佳俊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认定被执行人徐彦华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陈佳俊货款14500元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彦华承担。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侦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