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焦献海申请执行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献海,王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117号案外人孟建军,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焦献海,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王文芝,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执行焦献海申请执行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孟建军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孟建军称,2013年3月13日,被执行人王文芝将其名下豫QKJ5**东风日产车汽车作价20万元抵账给案人孟建军,并将该车交付案外人使用至今,该车辆应属于案外人孟建军所有。现该车被本院查封,请求本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本院查明,焦献海申请执行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文芝名下的豫QKJ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因豫QKJ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文芝名下,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孟建军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孟建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