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慧与闫桂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闫桂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483号原告张慧,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闫桂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闫桂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82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