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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慧与闫桂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闫桂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483号原告张慧,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闫桂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闫桂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82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