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景峰与曹春贤、王春秀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峰,曹春贤,王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峰,男。被执行人:曹春贤,男。被执行人:王春秀,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峰与被执行人曹春贤、王春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春贤、王春秀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春贤、王春秀应偿还申请人欠款4054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景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