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日照祥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日照祥康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轩辕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彦强,陈琳,周道滨,王玉青,周道胜,赵为香,宋有元,黄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013426。法定代表人:费日旭,行长。委托代理人:山世宁,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日照祥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南、北京路东蓝天世贸大厦001幢01单元40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彦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北泉祥金海岸小区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4987516-7。法定代表人:宋有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轩辕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92603218K。诉讼代表人:宋有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驻地北2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97358M。法定代表人:周道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彦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陈琳,女,汉族,居民,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周道滨,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玉青,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周道胜,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赵为香,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宋有元,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黄小宁,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祥康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轩辕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彦强、陈琳、周道滨、王玉青、周道胜、赵为香、宋有元、黄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2016)鲁1103执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号多项财产需要处理,且主要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移送破产处理;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衍国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新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