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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统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统英,杨东生,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536号原告:卢统英,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阳,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生,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号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72126696Q。法定代表人:朱秀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苍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统英诉被告杨东生、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统英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统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本院收取6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元。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孔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