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马汝东诉李教育、刘慧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汝东,李教育,刘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155号申请人:马汝东,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号,身份证号3715811976********。被申请人:李教育,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南阳路2附***号,身份证号4129271978********。被申请人:刘慧颖,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南阳路2附***号,身份证号4129271975********。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马汝东诉被申请人李教育、刘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77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教育、刘慧颖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