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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与邢仁宝、刘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邢仁宝,刘莉,芮守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01号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亚夏宁国汽车商城C幢1单元1010-1013、2010-2013,注册号342502000002762。负责人:王欣。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程岩,公司员工。被告:邢仁宝,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刘莉,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芮守辉,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与被告邢仁宝、刘莉、芮守辉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