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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925、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华与广东盾卫士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广东盾卫士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25、2926号申请执行人: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广东盾卫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瑶田村委会新围工业区一排一号。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华与被执行人广东盾卫士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063号、(2016)粤73民初106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两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