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全与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文汇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文汇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970号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424276604。法定代表人:王志盛,执行董事。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文汇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东三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84745346。代表人:贾仁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与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文汇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