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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谢明明与深圳市德天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明,深圳市德天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52号原告:谢明明,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确认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三合路89号。被告:深圳市德天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路东桂庙路北跃华园15C。法定代表人:陈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谢明明与被告深圳市德天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谢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