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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恩华与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华,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刘恩华,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生,四川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东组织机构代码:59079973-9申请执行人刘恩华于2017年2月17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594.00元,执行费为494.00元,合计40088.00元。本院在执行刘恩华与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30%,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30%,2017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剩余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