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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江绍兵与蔚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绍兵,蔚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江绍兵,男,1978年4月8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矿务局金山煤矿家属院。被执行人蔚胜利,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苏坊镇封村7组。本院在执行江绍兵与蔚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5203.5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民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