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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骆建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骆建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执38号申请执行人: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骆建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建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力。因申请执行人有其他案件在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由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8民初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宁晓东执行员  田 禾执行员  穆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真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