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2109号原告:杨某1,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被告:杨某2,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长女,取名杨心冉,现跟随原告生活;于××××年××月××日育有次女,取名杨心怡,现随被告生活。2016年10月因为被告有第三者开始分居,现被告在娘家居住,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长女杨心冉,被告抚养婚生次女杨心怡,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杨某2未出庭答辩,但在2017年7月24日本院对其电话询问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婚生次女杨心怡,婚生长女杨心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婚生长女杨心冉于××××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杨心怡于××××年××月××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2017年7月24日下午3点45分本院对其电话询问中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长女杨心冉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杨心怡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被告杨某2及婚生女杨心冉、杨心怡的户口页,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被告杨某2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陈述及本院对被告的电话询问录音能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的事实,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婚生女抚养问题双方意见一致,婚生长女杨心冉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杨心怡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二、婚生长女杨心冉由原告杨某1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婚生次女杨心怡由被告杨某2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岳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