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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350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愈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顺源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顺源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李勇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