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小柱与李清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柱,李清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743号原告:徐小柱,男,1957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俊,男,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在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甲字26号新海岸商务中心大厦四楼。负责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育飞,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徐小柱与被告李清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王建涛,被告李清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育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小柱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26925.87元,伙食补助费46天×50元/天=2300元,营养费120天×30元/天=3600元,误工费120天×100元/天=12000元,护理费60天×100元/天=6000元,伤残赔偿金28440元×20年×0.1=5688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器具费、材料费2513元,交通费500元,修车费3000元,鉴定费2400元,复印费40.50元,合计122177.3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李清俊驾驶陕XX号小轿车沿户县沣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逢我骑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致我和三轮车乘坐人陈倩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清俊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真实性属实,事故责任无异议,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事故造成两名第三者受伤,交强险赔偿应为另一伤者预留份额,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医疗费中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也未鉴定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46天,每天30元;营养费每天20元计算46天;护理、误工的标准过高,应提交原告及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十级伤残认可1000元;器具费应有医疗机构的医嘱及正式发票;修车费我公司定损2000元;交通费由法院酌定;诉讼费、鉴定费、复印费不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被告李清俊辩称,原告住院期间,我预交医疗费3000元,不同意扣除非医保用药,其他同意保险公司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李清俊驾驶陕XX号小型轿车沿户县沣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户县沣京路郭家寨村路段时,适逢原告徐小柱骑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徐小柱及三轮车乘坐人陈倩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清俊负事故同等责任,徐小柱负事故同等责任,陈倩无事故责任。原告徐小柱受伤后,在西安济仁医院住院治疗46天,诊断为:1、头皮撕脱伤,2、颅骨骨折,3、多处软组织损伤,4、颅底骨折,5、颈椎骨折,6、肺挫伤,7、电解质紊乱,8、前列腺增生,9、泌尿系感染,花费医疗费25342.67元;在西安济仁医院门诊治疗,支付门诊费1435.90元;在户县南庆徐双桥中医医院门诊治疗,支付门诊费147.3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小柱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徐小柱此次外伤后头皮撕脱伤致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徐小柱此次外伤误工期限为120日;3、被鉴定人徐小柱此次外伤护理期限为60日。另查明,被告李清俊驾驶的陕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徐小柱2014年7月20日起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户县分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月平均工资2000元。庭审中查实,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护理人员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户县分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2000元。本院认为,对于被告李清俊驾驶陕XX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徐小柱骑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原告徐小柱受伤,被告李清俊负事故同等责任及被告李清俊驾驶的陕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次事故有两名伤者,被告李清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应给另一名伤者预留,因另一名伤者陈倩无事故责任,且花费较大,本案原告徐小柱的损失,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按照20%的比例进行赔偿,剩余损失,按照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徐小柱受伤后,在西安济仁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26925.87元,有相应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佐证,予以支持,但其中包括被告李清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治疗46天,每天30元计算,即1380元;营养费,按照住院治疗46天,每天20元计算,即920元;后续治疗费,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误工费,虽然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在事故发生后工资一直发放,但经查证,原告因事故受伤确实存在误工,银行流水发放工资系给顶替他上班的人发的,误工费应按120天计算,每月2000元计算,即8000元;护理费,护理时间,按照鉴定结论记载的60天计算,护理费计算标准,按照护理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计算,即4000元;交通费,原告提供的票据中有与事故受伤住院时间不一致的票据,酌定为300元;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即56880元;精神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伤情达十级伤残,其请求精神抚慰金过高,酌定为1000元;原告因伤使用支具及其他医疗器具费,共计2431元;修车费,原告认可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的定损金额2000元,予以确认;鉴定费2400元,复印费10.50元,按照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由被告李清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205.25元。原告的合理损失中医疗费26925.87元、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920元,共计29225.87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剩余27225.87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按照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3612.93元,被告李清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在给原告的赔偿款中扣减,直接给付被告李清俊;精神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56880元、医疗器具费2431元,共计7261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小柱22000元,剩余50611元,按照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5305.5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赔偿原告徐小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医疗器具费、修车费,共计64918.4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小柱61918.43元,给付被告李清俊3000元;二、被告李清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小柱经济损失,共计1205.25元;三、驳回原告徐小柱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徐小柱负担680元,被告李清俊负担690元,因原告徐小柱已预交,故被告李清俊将应负担之诉讼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徐小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