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7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凤伍与高常春、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伍,高春春,曹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凤伍,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高春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曹桂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周凤伍与高常春、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高常春、曹桂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常春、曹桂英的银行存款1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