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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7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凤伍与高常春、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伍,高春春,曹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凤伍,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高春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曹桂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周凤伍与高常春、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高常春、曹桂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常春、曹桂英的银行存款1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