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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滨州信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广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信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广文,宋延菊,山东滨州市宏宇汽贸有限公司,滨州市鲁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市茂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福堂,辛献伟,滨州市五环镶圈制造有限公司,王海军,刘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信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中海大厦。法定代表人:苏立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广文,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宋延菊,女,1977年4月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市宏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北首838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市鲁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838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茂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梁才乡湖平宋村。法定代表人:李福堂,经理。被执行人:李福堂,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辛献伟,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滨州市五环镶圈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凤凰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刘文勇,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3)滨中商初35号民事判决书滨州信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广文、宋延菊、山东滨州市宏宇汽贸有限公司、滨州市鲁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市茂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福堂、辛献伟、滨州市五环镶圈制造有限公司、王海军、刘文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各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滨州信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