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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杰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刑初6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男性,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2017年5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21时40分许,李杰醉酒后驾驶陕J6G6**号小型轿车,由宜川县城党湾大禹宾馆向宜川县平一路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平一路老狼大盘鸡饭店门口时被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驾车人李杰血醇检验鉴定结果为104.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李杰供述、证人刘阳证明、血醇检验报告、视听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