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6345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融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融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345号之二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709-5室。法定代表人:毕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吉浩,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融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生南。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融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9元、财产保全费1740元合计42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维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