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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贾思丽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思丽,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71执11号申请执行人:贾思丽,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郑州市开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职务: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思丽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3日,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院(2017)豫71行初83号判决内容,作出了(2017)第71号关于对贾思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申请人贾思丽邮寄送达该文书。本院认为,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其行政行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豫71行初83号判决书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豫71行初83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献忠审判员  梁新峰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