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神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神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上海优本钢铁有限公司,苏会华,魏盛荣,叶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26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顾清良,行长。被执行人: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魏盛荣。被执行人:云南神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苏会华。被执行人: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罗彬。被执行人:上海优本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传贤。被执行人:苏会华,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魏盛荣,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叶罗彬,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神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雨奇书 记 员 臧唯佳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