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等与喻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喻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号原告:朱某1,男,汉族,1954年10月27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朱某2,女,汉族,1991年12月31日生,户籍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喻某,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朱某2诉被告喻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朱某1、朱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9元,减半收取249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