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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等与喻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喻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号原告:朱某1,男,汉族,1954年10月27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朱某2,女,汉族,1991年12月31日生,户籍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喻某,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朱某2诉被告喻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朱某1、朱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9元,减半收取249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