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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张文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张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780-6。负责人:黄登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文东,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东的银行存款110910.69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