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丽丽与泮林峰、陈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丽,泮林峰,陈香娇,金先红,林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95号原告:丁丽丽,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张珍品,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泮林峰,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香娇,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金先红,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林雪勤,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丁丽丽为与被告泮林峰、陈香娇、金先红、林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