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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罗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应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32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56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3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7月25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