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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与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2017号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住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亭路50号大儒世家花园八区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雄虎。委托代理人杨清,系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杜坚,系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佳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