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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陶富道、莫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富道,莫升龙,陶秀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陶富道,男,1986年4月4日,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莫升龙,男,1988年8月24日,汉族,住八步区。被执行人陶秀慧,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人陶富道与被执行人莫升龙、陶秀慧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富道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二被执行人对(2016)桂112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