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荣熙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前锋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熙,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前锋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安埠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清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137号原告:张荣熙,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法定代表人:刘印勇,区长。被告: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前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安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清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张荣熙诉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前锋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安埠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清水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荣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荣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小华审 判 员 邓凌志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