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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7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枫泾镇地园新村XXX号棋牌室、新泾路某某足浴店803房间、朱枫公路XXX号某某饭店、泾波路XXX弄XXX号某某棋牌室、盛新村XXX号家中等处开设赌场,供赌客沈某某、王某某、韩某等人采用“梭哈”形式进行赌博十余场,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约8,000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阿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