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4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梦吉、赵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梦吉,赵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梦吉,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赵光兴,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刘梦吉与被执行人赵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2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光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户为60×××18中的存款2770元,扣划被执行人赵光兴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大王支行账户为16×××67中的存款4819元,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光兴所有的位于广饶县渤海明珠小区8号楼二单元四层东户房屋一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