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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爱荣与刘继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荣,刘继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16号原告:王爱荣,,霍城县。委托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有,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刘秀梅(系刘继有女儿),住伊宁市。原告王爱荣诉被告刘继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爱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荣负担。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