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谭厚华与被告谭厚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厚华,谭厚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初493号原告:谭厚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爱国,女,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厚东,男。原告谭厚华与被告谭厚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354.91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17年4月9日下午17时许,原告与被告因口角发生冲突,被告用一根茶树木棍将原告打伤,经村民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被告才罢休。随后原告于2017年4月9日被送往芷江县楠木坪中心卫生院入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右侧鹰嘴骨骨折。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经公安民警调查,被告对自己殴打原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拒绝赔偿损失,为此,芷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日依法作出芷公(楠)决字[2017]第03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将被告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该决定已于5月6日执行完毕。综上,由于被告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4354.91元(其中门诊费98元、住院医疗费1212.91元、误工费1518元、护理费826元、伙食补助费700元),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谭厚东答辩称:1.用木棍打被答辩人属实,但是是被答辩人先动手;2.属于正当防卫,不同意支付赔偿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谭厚华提供的公安卷宗材料,虽然谭厚东提出异议,但谭厚东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公安部门的卷宗材料确有错误,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谭厚东提供的报告一份,因证据形式不合法,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谭厚华及其他村民在芷江县城参加完村民谭厚春孙女的满月酒宴后,坐车回到楠木坪,在桂竹冲村马路边候车亭休息时,谭厚东坐着儿子谭守文的摩托车来到候车亭,因谭厚华喝了酒,加之与谭厚东有矛盾,语气不好,双方便发生争吵,谭厚东便举起手中的茶树木棍朝谭厚华打去,打伤谭厚华头部、手部、腿部等多处。后谭守文将两人拉扯开,并将谭厚东手中木棍抢走,带谭厚东离开现场,之后,谭厚春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立即将谭厚华送往芷江侗族自治县楠木坪中心卫生院入院治疗,卫生院对谭厚华进行检查后发现系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右侧鹰嘴骨骨折?后于2017年4月15日出院,住院7天,花费门诊费98元,住院医疗费1212.91元。2016年4月18日,芷江县公安局楠木坪派出所委托芷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谭厚华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17年5月1日谭厚华的损伤程度经芷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2日,芷江县公安局楠木坪派出所依法传唤谭厚东至芷江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谭厚东对2017年4月9日在楠木坪镇桂竹冲村翁嘛组候车亭用一根茶树木棍殴打谭厚华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芷公(楠)决字[2017]第03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将被告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该决定已于5月6日执行完毕。谭厚华住院期间,谭厚东及其家属未垫付任何费用,仅安排谭厚春在医院照顾谭厚华三天。另查明,谭厚华与谭厚东系亲兄弟。参照(2017-2018)年度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本次事件给谭厚华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1310.91元,根据谭厚华提供的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确定;2、误工费1518元,谭厚华因伤住院7天,医嘱建议休息半月,误工时间共计22天,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为1880.01元(31191元÷365天×22天),因谭厚华仅主张1518元,超出部分视为其自愿放弃,故谭厚华的误工费为1518元;3、护理费341.82元,谭厚华因伤住院7天,因前3日由谭厚东安排谭厚春照顾,该3日应当从护理天数中予以扣除,后4日由谭厚华妻子照顾,经查明,谭厚华的妻子一直在家务农,故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为341.82元(31191元/年÷365天×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7天×100元/天),谭厚华因伤住院7天,按照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计算确定。以上共计3870.73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受到侵害而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获得赔偿。谭厚东对谭厚华实施了加害行为,并造成了谭厚华的身体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谭厚华要求谭厚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谭厚东提出系谭厚华语气不好,且先动手打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同意赔偿的答辩及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为1、谭厚东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实确系谭厚华先动手打人,且在公安部门的卷宗材料中体现的均为二人因发生口角,谭厚东先用茶树木棍敲打谭厚华;2、谭厚华与谭厚东一直存在矛盾,谭厚东在知道谭厚华喝了酒,且语气不好的情况下,作为成年人的谭厚东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矛盾升级,谭厚东未能控制情绪,用木棍将谭厚华打伤,其应当对故意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谭厚东应当对谭厚华的损失3870.73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谭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谭厚华赔偿3870.73元;二、驳回谭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国顺人民陪审员 郑复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